2018年《美國移植期刊》曾刊載其相關事件。德國杜賓根大學與荷蘭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學研究指出,一名53歲女性2007年因中風去世,捐贈出了心臟、肺臟、肝臟和腎臟等,給四名正在等待器官移植的病患。
當時在捐贈前的檢測中並未檢測出癌症,但數年後,四名受贈者相繼診斷出乳癌,甚至有三名受贈者因癌症相繼離世,而受贈右腎的第4名患者是一名男性,他也被檢查出罹患癌症,不過隨即決定將腎臟摘除,在經過治療後,癌症便不曾復發。
經DNA檢驗證實癌細胞來自捐贈者當時未診斷出的乳腺癌。此案例震驚醫界,顯示即使捐贈者無明顯症狀,潛在癌症風險仍可能透過器官傳播。
鍾孟軒醫師強調,器官捐贈前需全面檢查,「即使我們有心想要捐,也不一定能夠捐得成」。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若是摘取的器官不適合用來移植,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方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