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73叫車」一名司機涉嫌性侵女乘客。(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173叫車」一名司機阿智(化名)將19歲女乘客樂樂(化名)載到偏僻河堤,噁喊「想看妳胸口刺青」並性侵得逞,甚至拍下不雅照片,事後被告瞎扯「是對方想用身體抵300多元車資」,遭判有期徒刑7年10月。
司機載女客到偏僻河堤伸出魔爪
主打車資便宜最低7折起的「173叫車」,日前被查出是無照營運,交通部表示將會協調下架APP。根據判決指出,阿智是該平台司機,2024年5月阿智透過173叫車APP接單,載19歲的女乘客樂樂前往三重。不料阿智開車途中見樂樂露出胸口刺青,便開始以言語騷擾,誇讚她胸型好看並大談性經驗。
阿智見樂樂心生戒備,竟起意偏離路線,一路將車開往河堤旁人煙稀少的地方,並停下車子直接從駕駛座爬到後座逼近樂樂,假藉「想看胸口完整刺青」為由,無視樂樂委婉抗拒,硬生生脫去她身上的衣物。
司機辯稱「是她想要以身體付車資」
樂樂當下驚恐不已,阿智甚至拿出手機對著樂樂胸部與私密處強行拍攝10多張性影像,最終侵犯得逞。樂樂因身處密閉車內且地處偏僻,驚嚇過度不敢激烈反抗,阿智犯行後才開車將樂樂送回住處並揮手稱「不用付車資」。
樂樂返家後心有餘悸,向友人求助並向叫車平台反映,隨後在家人陪同下向警方報案。面對偵訊阿智竟全盤否認犯行,辯稱當天是樂樂自己脫衣服,撫摸與拍照都有獲得同意,還瞎稱「是她想要以身體付車資300多元,後來怕我告她詐欺才會誣告,我要對她提出詐取車資告訴,相關性影像我都刪除了」。
高院審結 二審判7年10月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樂樂歷次證述明確且一致,且案發時兩人相差逾40歲且雙方素不相識,樂樂不可能為了區區300多元車資,冒著隱私外洩與人身安全風險任由陌生司機侵犯。此外,阿智事後對樂樂提出詐欺告訴,試圖藉此逼迫對方妥協,難認犯後態度良好,一審判有期徒刑8年。
但阿智不服提出上訴,高院考量二審期間阿智已與樂樂達成和解並賠償75萬元,改判有期徒刑7年10月,作案用的手機沒收,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