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亞洲 社會 男網友遭控性侵偷拍!影片1句話成鐵證 判1年2月

男網友遭控性侵偷拍!影片1句話成鐵證 判1年2月

  • 09/30/2026 08:45

台北地方法院將男子依個資法判刑1年2月,全案可上訴。(圖/翻攝自Google maps)

▲ 台北地方法院將男子依個資法判刑1年2月,全案可上訴。(圖/翻攝自Google maps)


男子阿明(化名)前年與一名女子在車內及住處發生親密行為時,竟無視女方明確拒絕與遮擋,持手機強行拍攝包含女方臉部與身體之性影像,女方事後忍無可忍提告,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阿明犯行明確,且毫無悔意,日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共兩罪各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扣案iPhone 14 Pro手機沒收,全案可上訴。


辯稱「以為同意」遭打臉!手機影片中「1句話」成鐵證

根據判決書,阿明與被害女子於民國113年6月間透過社群軟體認識並聯絡,同年6月16日凌晨,兩人於北市某路段車內發生親密行為,阿明持手機拍攝,女方發現後當場撥開鏡頭並要求停止;不料隔日晚間,阿明又在住處故技重施,女方再次表達抗拒並用雙手及棉被遮臉,阿明卻仍拉開女方雙手強行拍攝。


法庭審理時,阿明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拍攝前有取得同意,並聲稱女子當下未激烈反抗,認為她同意拍攝,並辯稱在拍攝前都有說要拍影片作紀念;不過,法官勘驗影片發現,女方過程中多次轉頭、擋臉,且手機影片中「我真的要生氣了」、「不要再拍了,會拍到臉」,清楚錄下女方明確口頭拒絕的語音,阿明甚至有動手拉開女方遮掩的手與頭髮等舉動,顯然已侵犯女方性隱私權與個人資料。法官強調,不能將「未激烈反抗」誤認為同意,狠批阿明說詞為「完美被害人之迷思」,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共兩罪各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扣案iPhone 14 Pro手機沒收,全案可上訴。

被訴強制性交與傷害部分 事證不足諭知無罪

另外,本案檢察官另起訴阿明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以及恐嚇、傷害等罪嫌,法官審理後認為,勘驗影像並未見阿明有持利器脅迫或以言詞強迫性交之情事,且雙方在案發前後仍有密切且平和之對話互動;至於傷害部分,女方驗傷紀錄為後續其他衝突所致,均缺乏足夠補強證據,因此就強制性交及傷害恐嚇部分,採「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分別為不另為無罪及無罪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