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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男侵犯少女!二審判更重原因曝

  • 10/09/2026 03:26

苗栗一名男子小旺(化名)在Instagram上認識一名年僅16歲的未成年少女阿香(化名),將人帶回家中侵犯得逞。(圖/翻攝自CANVA)

▲ 苗栗一名男子小旺(化名)在Instagram上認識一名年僅16歲的未成年少女阿香(化名),將人帶回家中侵犯得逞。(圖/翻攝自CANVA)


網路上交友真的要提高警覺!苗栗一名男子小旺(化名)在Instagram上認識一名年僅16歲的未成年少女阿香(化名),以花言巧語將阿香約至自己家中,不顧對方明確拒絕,以雙手強行壓制並侵犯得逞。阿香母親發現後報警提告,法院審理後判決結果出爐。


謊稱大10歲 強行壓制侵犯

判決指出,小旺先前在IG上結識未成年少女阿香(化名),兩人聊天時,阿香坦白說自己才16歲,小旺當時還回應「剛好大妳10歲」,2024年6月某日下午小旺就將阿香帶回位於苗栗縣的住處房間內,隨後對她伸出狼爪。


當時阿香就已清楚向小旺表達不願意發生性行為,但小旺被色心沖昏頭,強行用手將她壓制在床強吻,最終侵犯得逞。事後阿香向母親訴說此事,由母親陪同前往警局報案,全案移送法辦。


辯解求減刑遭打臉

小旺對此坦承犯行,並與被害阿香及家屬達成調解,而小旺上訴主張自己已認罪且調解,希望法官能給予酌減其刑。但是法院調查發現小旺早在2015年間就曾因對未成年人性交的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判刑確定,完全沒記取教訓。雖然小旺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但至今「連一毛錢都沒有賠償」。法院認為他嚴重危害被害阿香的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不符合任何值得同情憫恕的條件,駁回減刑請求。


二審逆轉改判3年8個月

一審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原本僅依《刑法》強制性交罪判刑;案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合議庭法官審理後指出原審判決有重大瑕疵。二審法官認為,小旺身為成年人,在明知阿香未滿18歲的情況下仍故意犯案,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一審卻漏未加重。二審法院因此撤銷原判決,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重判小旺有期徒刑3年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