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海軍陸戰隊一名下士日前在三芝海軍雷達站服役時,因一時想不開,利用職務之便領取步槍與彈藥,躲到營區廁所內開槍自戕。所幸同袍聽聞槍響即時趕到將人送醫,順利搶回一命。(示意圖/翻攝自Canva)
海軍陸戰隊一名下士在三芝海軍雷達站服役期間,趁著代理執行開庫作業的機會,合法領取步槍與實彈,隨後卻帶著武器躲進營區廁所開槍自戕。幸好同袍機警聽見槍響,破門將他緊急送醫,才從鬼門關前將人搶救回來。雖然撿回一命,但該名下士因私自侵占1顆子彈並持槍自傷,仍遭到檢警法辦。士林地院審理後,考量其情節輕微且犯後態度良好,依現役軍人侵占軍用彈藥罪判處4個月徒刑,緩刑2年,並須接受法治教育。
領取彈藥躲進廁所 下士開槍自轟被救回
判決書與檢警調查指出,該名下士於2021年至2025年間,在海軍陸戰隊防空警衛群基地服役,並派駐於新北市三芝區的海軍雷達站。在2024年12月28日下午4時許,該名下士因職務代理執行開庫作業,順利領取了10顆5.56公厘步槍彈及2顆空包彈。沒想到他在1小時後,竟從待命室拿走國造T91步槍1支,並帶著彈藥躲進營區廁所內舉槍自戕,導致1顆實彈被擊發。所幸槍響驚動了同袍,眾人循聲查看發現他倒臥在血泊之中,第一時間通報並將他緊急送往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搶救,幸運撿回一命。
涉侵占軍用彈藥起訴 法官審酌情節輕微判緩刑
案發後,軍方與檢警原先以竊取、侵占軍用武器等重罪將其送辦。不過檢方審酌認為,下士領取槍彈是基於職務交接,其主觀動機是為了自我傷害,並非意圖將軍火據為己有,且剩餘槍彈事後皆已繳回,因此變更法條,改依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第5項、第1項的「現役軍人侵占軍用彈藥,情節輕微」罪嫌提起公訴。
士林地院審理時,下士對犯行坦承不諱,法官認為他身為現役軍人,本應恪遵職守,卻因一時失慮萌生短見,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軍用彈藥自傷,確實損害了國軍形象,應予非難。
不過法官也考量到,下士過去無任何前科,且犯罪動機是為了自戕,侵占的彈藥僅有1顆,損害範圍有限,情節尚屬輕微;加上他事後已退役並擔任派遣工,歷經司法程序當已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最終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以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