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高雄地院於115年10月16日判處租客父母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106萬餘元。(圖/翻攝自Google maps)
高雄一名屋主阿志(化名)將前鎮區房屋出租,女租客小莉(化名)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在房內輕生致房屋成凶宅,高雄地院於115年10月16日判處小莉父母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106萬餘元,可上訴。
屋主不滿房屋變「凶宅」提告求償
高雄市前鎮區一處大樓住宅發生一起因租客輕生引發的凶宅求償官司,原告屋主阿志先前將他位於前鎮區的房屋出租給一名男子,並同意對方轉租,他於民國113年11月5日以日租方式將房屋轉租給35歲的女子小莉,不料小莉卻於同年11月7日凌晨在該房屋內輕生。
事件發生後,該房屋因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而成為俗稱的「凶宅」,導致房屋在市場交易價值上大幅貶損。阿志認為小莉輕生行為屬於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憤而向小莉的父母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要求兩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房屋價值減損的損失。
法院囑託專業鑑定認定房價減損逾百萬
被告小莉父母在審理時抗辯表示,女兒生前罹患嚴重憂鬱症,父母對於女兒在旅宿中輕生的行為並無任何教唆、幫助或縱容,無法預防她極端決定;此外,兩人也主張該房屋僅是大樓眾多房間中的其中一間,事後家屬低調處理未驚動他人,房屋事後亦繼續出租,難認有房價嚴重貶低之情形,且自身經濟困窘無力承擔龐大賠償。
不過,高雄地方法院囑託專業不動產價值鑑定,經評估比較周邊類似交易案例與收益法後,認定該房屋未發生事故前的市場價值,與成為凶宅後的價值相比,確實造成了高達106萬6,765元的交易價值減損;法院認為,凶宅認定是以一般社會通念為據,即便房屋仍能出租使用,僅代表使用功能未受影響,與市場交易價值減損是兩件事。
法官判決父母於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指出,輕生行為屢經社會宣導勸阻,顯非社會所贊同,且保險法等相關法規均視為「背於善良風俗」,小莉已成年且具備正常識別能力,生前甚至能將保險受益人變更為友人,顯見她對事理判斷能力並無欠缺,應能預見在他人房屋內輕生將使房屋成為凶宅、造成屋主經濟損失,卻仍執意為之,主觀上具有間接故意。
法官認定小莉之行為已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侵權行為,依據民法繼承相關規定,被告小莉父母未拋棄繼承,即應在繼承小莉遺產之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高雄地方法院最終於115年作出判決,判處小莉父母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屋主阿志1,066,76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全案仍可上訴。